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2民初217号

李致敬与李海军、李永利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李致敬,李海军,李永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2民初217号原告李致敬。委托代理人魏庆刚,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黎,系原告女儿。被告李海军。被告李永利。

原告李致敬诉被告李海军、李永利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致敬委托代理人魏庆刚、李黎,被告李海军、李永利均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致敬诉称,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邢台市桥东区XX村62号,现正准备拆迁,在商谈拆迁补偿过程中,被告以对原告房屋具有所有权为名阻扰原告房屋的拆迁和补偿款的领取,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邢台市桥东区XX村62号房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李海军辩称,原告所诉邢台市桥东区XX村62号房屋是我父亲李致贵的,有1977年分单、2016年3月24日XX社区证明、2014年4月3日邢台市桥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安置办公室建设大街东延工程房屋登记结果的公告为证,原XX村62号户主是刘俊令,并不是原告李致敬的。我从未阻扰原告拆迁,且房屋已被拆迁。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永利辩称同被告李海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2015年10月19日邢台市桥东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显示大梁乡XX村62号院是李致敬所建,归李致敬所有。被告提交2016年3月24日邢台市桥东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显示XX社区62#院宅基地李致敬与李致贵之间存在土地归属争议。以上事实,证明两份、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确认邢台市桥东区XX村62号房产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2015年10月19日邢台市桥东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出具证明证实该房产(院落)系原告李致敬所有,故本院对于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李海军提交2016年3月24日邢台市桥东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在该房产(院落)宅基地上原告李致敬与李致贵存在土地归属争议,因原告李致敬要求确认的为房产,故对于被告李海军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判令确认邢台市桥东区XX村62号房产归原告李致敬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海军、被告李永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峰

代理

审判员  董明

人民陪审员  赵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薛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