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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398号

邹仁东申请执行王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32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归还所欠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借款及其利息,但逾期后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川A9***X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川A9***X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腾科

审 判 员  张胜贵

代理

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清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