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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3237号

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与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3237号原告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级索镇级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娄立强董事长担保人高祥瑜,男,汉族,1968年3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龙泉办事处贺庄村216号。担保人娄来美,女,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龙泉办事处贺庄村216号。被告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产业聚集区阿里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高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高祥瑜、娄来美自愿为原告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高祥瑜、娄来美位于滕州市龙泉路东侧解放东路北侧七彩阳光城的16-2-204房产(证号:滕房权证城区字第××)、25-3-105房产(证号:滕房权证城区字第××)。2、冻结被告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世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