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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328号

赵晓航与青岛万科企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晓航,青岛万科企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328号原告赵晓航。被告青岛万科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应杰。委托代理人贾国栋、王众。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桢

审 判 员  孙 媛

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