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328号原告赵晓航。被告青岛万科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应杰。委托代理人贾国栋、王众。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桢
审 判 员 孙 媛
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