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某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951-1号申请执行人某乡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邵某。被执行人薛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乡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薛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薛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某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王明伟执行员 张亚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邵 珍 搜索“”
金乡县人民法院与薛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某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951-1号申请执行人某乡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邵某。被执行人薛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乡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薛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薛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某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王明伟执行员 张亚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邵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