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2行终31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贾志鹏,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福丰达影视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台儿庄路6号E座三楼306-320。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C2-7楼。法定代表人李荣强,局长。原审第三人王琦,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上诉人贾志鹏与被上诉人天津福丰达影视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行初字第02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志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贾志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红卫
审 判 员 袁连勇
代理
审判员 兰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