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易大钊,男,生于1989年4月8日,汉族,住昭化区。申请执行人胡清珍,女,生于1941年1月2日,汉族,住昭化区。被执行人黄公文,男,生于1985年11月1日,汉族,住利州区。被执行人刘菊莲,女,45岁,汉族,住昭化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易大钊、胡清珍与被执行人黄公文、刘菊莲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公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易大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刑附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崇润
审判员 王普贤
审判员 欧阳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贾京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