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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2996号

乌云塔娜与达布白乙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云塔娜,达布白乙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996号原告乌云塔娜,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达布白乙拉,男,6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乌云塔娜诉被告达布白乙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云塔娜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云塔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云塔娜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乌云塔娜负担。

审判员  张鹏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金 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