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民初1559号原告候某某,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郑晓东,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周苹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相识,于2006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称,同意与原告候某某离婚。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候某某举证如下:结婚证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被告王某某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以上证据及原告候某某的陈述,可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6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8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
原告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均系再婚,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固。
原告候某某以其与被告王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候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个人衣物归各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候某某、被告王某某各自负担150元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周苹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小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