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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1559号

候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候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民初1559号原告候某某,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郑晓东,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周苹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相识,于2006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称,同意与原告候某某离婚。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候某某举证如下:结婚证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被告王某某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以上证据及原告候某某的陈述,可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6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8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

原告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均系再婚,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固。

原告候某某以其与被告王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候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个人衣物归各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候某某、被告王某某各自负担150元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周苹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小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