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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3138号

王金花与南京中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翠屏盛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南京中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王金花,南京翠屏盛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3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七里街86号。法定代表人汤雨萍。委托代理人顾伟伟,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花,女,汉族,1975年11月11日生。原审被告南京翠屏盛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街道雨花东路77号-23。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中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金花、原审被告南京翠屏盛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5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中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中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军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燕

代理

审判员  雒继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顾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