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3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七里街86号。法定代表人汤雨萍。委托代理人顾伟伟,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花,女,汉族,1975年11月11日生。原审被告南京翠屏盛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街道雨花东路77号-23。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中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金花、原审被告南京翠屏盛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5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中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中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军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燕
代理
审判员 雒继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顾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