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93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陈某某支付唐某某补偿款2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调解书生效后,唐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25000元,定于2016年年底前支付5000元,2017年年底前支付10000元,2018年年底前支付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卢贤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