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1272号原告黄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6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是出于自愿,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小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