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618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作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侯伟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