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5民初2618号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618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作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侯伟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