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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386号

袁XX诉付X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XX,付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386号原告袁XX,女,汉族,身份证号XX。被告付X,男,汉族,身份证号XX。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与被告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X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XX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万文华

人民陪审员  杨艳平

人民陪审员  雷 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焦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