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386号原告袁XX,女,汉族,身份证号XX。被告付X,男,汉族,身份证号XX。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与被告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X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XX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万文华
人民陪审员 杨艳平
人民陪审员 雷 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焦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