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2行审150号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徐全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徐全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2行审150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广福,任局长。被执行人徐全德,男,汉族,1962年9月7日生,住方城县。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国土资罚[2015]8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的占地行为作出了方国土资罚[2015]8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开采;2、没收其违法所得3867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即193350元;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2、3项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方国土资罚[2015]8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职权。处罚决定书的第2、3项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方国土资罚[2015]8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3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黄 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 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