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行。被执行人彭鑫鲲。被执行人肖望梅。被执行人肖斌。被执行人苏园。被执行人屈少俊。被执行人彭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彭鑫鲲、肖望梅、肖斌、苏园、屈少俊、彭玲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彭鑫鲲、肖望梅名下的预售房,因该房产未办理产权不能处置,本案暂不能执结,申请人亦未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玉武
审判员 朱焕华
审判员 刘艳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