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137号

申请执行人赵赛云与被执行人陈冬文借款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赛云,陈冬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赵赛云,女。被执行人陈冬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赛云与被执行人陈冬文借款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冬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周振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