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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240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与邓强、王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邓强,王蕾,王国宇,李戈,胡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40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

负责人:王丽,该行行长。住所地:四川省绵阳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罗在官,男,生于1979年11月1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职工。

被告:邓强,男,生于1971年1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王蕾(系邓强妻子),女,生于1970年1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王国宇,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21日,住址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李戈,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胡小强,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6日,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邓强、王蕾、王国宇、李戈、胡小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对相应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艳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陶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