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40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
负责人:王丽,该行行长。住所地:四川省绵阳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罗在官,男,生于1979年11月1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职工。
被告:邓强,男,生于1971年1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王蕾(系邓强妻子),女,生于1970年1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王国宇,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21日,住址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李戈,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胡小强,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6日,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邓强、王蕾、王国宇、李戈、胡小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对相应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艳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陶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