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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200号

徐东东执行陈丽新结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东东,陈丽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徐东东,男,1990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镜湖街。被执行人陈丽新,女,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铁西街。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627号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丽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徐东东损失款5000元,驳回原告徐东东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丽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原告徐东东负担600元,由被告陈丽新负担413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627号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