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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2863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兵与被执行人南京森泊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兵,南京森泊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86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兵,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森泊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泊客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浦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广忠。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工资部分26831.6已由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垫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部分未支付。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森泊客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森泊客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工商及国土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森泊客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森泊客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浦劳人仲案[2015]915-921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吕春贵

代理

审判员  刑啸天

代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