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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86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刘寒爽、李攀攀、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刘寒爽,李攀攀,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特52号。法定代表人陈钧,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寒爽,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宜城市南营办事处。被执行人李攀攀,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贵都国际中心A座708室。法定代表人谷志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刘寒爽、李攀攀、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胜利

审判员  陈友全

审判员  罗少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曾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