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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013号

浙江真爱网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文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真爱网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朱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8013号原告浙江真爱网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法定代表人郑博。委托代理人吴宇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文龙。

原告浙江真爱网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文龙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真爱网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真爱网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5日,原、被告基于前期业务合作产生的欠款进行结算,被告共计欠款57165.8元。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由被告分四期计息还清欠款:2014年5月6日前还款7165.8元;2014年5月31日前支付1万元及利息600元;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2万元及利息480元;2014年7月31日前支付2万元及利息240元;延期的按天计息。被告分别于2014年6月21日、7月12日、8月7日还款1万元,于2015年1月31日还款8000元。截止2016年4月,被告尚欠原告欠款本金19165.8元,利息6149.78元。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9165.8元整,支付利息6149.78元(利息=1320+19165.8*0.012/月*21月,自2014年5月6日暂算至2016年4月30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欠款履行完毕日止)。庭审中,原告将利息的起算时间变更为自2014年8月1日起,并明确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1.2%。被告朱文龙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有业务往来。2014年5月5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截止2014年4月底被告尚欠原告款项57165.8元,由被告分四期偿还:其中2014年5月6日前还款7165.8元;2014年5月31日前支付1万元及利息600元;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2万元及利息480元;2014年7月31日前支付2万元及利息240元;若有延期,利息需按天补收。上述利息计算标准折合为月利率1.2%。后被告陆续偿还欠款本金38000元,至今尚欠本金19165.8元与相应的利息,已结算的利息1320元尚未支付。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9165.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款项及已结算利息并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真爱网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9165.8元及已结算的利息1320元,并继续支付之后的利息(以19165.8元为基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32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颜虹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