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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615号

许永彬、贺同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永彬,贺同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615号

被执行人:许永彬。

被执行人:贺同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财产刑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庆亮

审判员  高 军

审判员  邓洪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谭清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