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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654号

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钟根生、张菊连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根生,张菊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654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晓宝,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钟根生。被执行人张菊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钟根生、张菊连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钟根生、张菊连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款53130元及执行费697元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简谊莲

审 判 员  廖红明

代理

审判员  梁 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程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