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484号原告梁家硕梁某某。被告南宁市江南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亭江分店南宁市某某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店,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钟永利,该分店负责人。被告南宁市江南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某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东路7号淡村商贸城1号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钟永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梁家硕梁某某诉被告南宁市江南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亭江分店南宁市某某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店、南宁市江南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某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原告梁家硕梁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家硕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梁家硕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建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