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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1833号

张伟与柯荣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伟,柯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833号

原告:张伟。

被告:柯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柯荣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

审 判 员  林坦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郭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