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833号
原告:张伟。
被告:柯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柯荣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
审 判 员 林坦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郭青青 关注公众号“”
张伟与柯荣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833号
原告:张伟。
被告:柯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柯荣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
审 判 员 林坦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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