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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2819号

陈信阳与黄奕平、黄辉盛、福建省林中茶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1-07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信阳,黄奕平,黄辉盛,福建省林中茶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819号原告陈信阳,男,汉族,1958年10月7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戴平原,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奕平,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辉盛,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福建省林中茶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美林街道坵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83100025210。法定代表人黄奕平。本院受理原告陈信阳诉被告黄奕平、黄辉盛、福建省林中茶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黄奕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自2012年11月起至今已在贵州省贵阳市连续居住并经商三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黄奕平提出其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本案《借条》中已明确约定“本借款合同在福建省南安市签订,如有发生纠纷,由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黄奕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奕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黄奕平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炳源

审判员  陈纯金

审判员  周梅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沈筑银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