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462号原告陶大强。被告史洪波,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大强与被告史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陶大强撤回本诉。本诉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 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积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