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特1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29号。负责人吴祥,行长。委托代理人叶进(特别授权),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波(特别授权),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李正。被申请人常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正、常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撤回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娉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