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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3221号

蒋啟梅与宋忠胜、朱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啟梅,宋忠胜,朱金环,林兴强,雷风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3221号

原告:蒋啟梅,女,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委托代理人:XX、贾永超,分别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宋忠胜,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朱金环,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第三人:林兴强,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第三人:雷风秀,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啟梅诉被告宋忠胜、朱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啟梅以与两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啟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为4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啟梅负担。

审 判 长  梁泳诗

代理

审判员  林佩坚

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雅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