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2907号原告杨某某,男,2016年4月24日死亡。被告杨甲,男,46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杨乙,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杨丙,女,57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杨丁,女,地址:山东省德州市。被告杨某甲,女,61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杨某乙,女,54岁,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甲、杨乙、杨丙、杨丁、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4日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 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燕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