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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859-1号

上海建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建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859-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建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建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抵偿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唐 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