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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807号

龚尤珍与姚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尤珍,姚爱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807号原告龚尤珍,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姚爱仙,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龚尤珍与被告姚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尤珍诉称,被告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借款83000元,借款约定期限为一个月,于同年2014年11月10日,借款26900元,借款约定期限为5日,于2014年11月10日,借款54100元,借款约定期限为十二个月,于2014年12月7日,借款5万元,借款约定期限为一个月,于2015年1月25日借款54100元,借款约定期限为二个月,于2015年1月25日借款45000元,借款约定期限为二个月,被告分别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但上述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都未按照约定还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至今分文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111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但被告则认为本案实际是民间标会欠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被告姚爱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立案侦查,而本案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尤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锦

人民陪审员  林瑞瑜

人民陪审员  施 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