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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1810号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与谢国锋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谢国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810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花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0408299-8。法定代表人冯添桂,局长。委托代理人邱敦良,龙岩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干部。被执行人谢国锋,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谢国锋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执审字第338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谢国锋应退还非法占用的126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其未自动履行。现因拆除房屋涉及的搬迁、临时安置等问题未解决,本案暂不能实施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18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娄  书  中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石志红(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