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5916号
原告: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董事长。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吴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60元,由原告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