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5执44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于宝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闫淑英,周仔成,王玉伟,岳远庆,刘清芹,于宝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闻明军,住宾县。被执行人闫淑英,住宾县。被执行人周仔成,住宾县。被执行人王玉伟,住宾县。被执行人岳远庆,住宾县。被执行人刘清芹,住宾县。被执行人于宝福,住宾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闫淑英、周仔成、王玉伟、岳远庆、刘清芹、于宝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王靖钊

代理

审判员  刘春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