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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53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与高溢明、万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高溢明,万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5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被执行人高溢明,女,汉族,生于1990年9月6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执行人万宇,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26日,住四川省什邡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与高溢明、万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26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高溢明、万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高溢明、万宇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305461.14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高溢明、万宇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