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民终447号

朱晓霞、罗中强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晓霞,罗中强,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民终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霞,女,汉族,1968年5月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运朝,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中强,男,汉族,1966年2月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运朝,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磊,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卫东,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晓霞、罗中强因与被上诉人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6)川3401民初字346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晓霞、罗中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刘运朝,被上诉人王磊及委托代理人徐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晓霞、罗中强于2016年6月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晓霞、罗中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晓霞、罗中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0.00元,由上诉人朱晓霞、罗中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晓红

审 判 员  马 燕

代理

审判员  刘志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