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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4313号

于某与郑州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于某,郑州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4313号原告于某。被告郑州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郑州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某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珂

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

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