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4313号原告于某。被告郑州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郑州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某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珂
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
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英杰 搜索“”
于某与郑州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4313号原告于某。被告郑州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郑州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某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珂
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
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