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陡信用社。被执行人李x山。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X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台法海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X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陡信用社的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54458.4元(利息计至2014年9月1日止,以后利息另行计算),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68.23元。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1执4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方展校
审判员 李忠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麦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