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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285号

曾长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285号移送人龙海市刑二庭。被执行人曾长江,居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曾长江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龙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伟雄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道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