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285号移送人龙海市刑二庭。被执行人曾长江,居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曾长江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龙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伟雄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道蓉 来源:
曾长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285号移送人龙海市刑二庭。被执行人曾长江,居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曾长江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龙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伟雄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道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