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557号申请人贺建国。被申请人陆玉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