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西路43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吴兴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女,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平,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淡华,女,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祥锋,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
上诉人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力建司)、因与陈艳,李德平、淡华、周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3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李 野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潘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