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322号原告平原县海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立,该公司经理。被告胡建柱。被告徐冰。被告高唐县捷佳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海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唐县捷佳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鲁*挂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孝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耿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