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9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魏崇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水平,男,汉族。被告湘阴县德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湛六平。被告彭铁民,男,汉族。被告田朝辉,女,汉族。被告湛六平,男,汉族。被告吕漫平,女,汉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诉被告湘阴县德轩食品有限公司、彭铁民、田朝辉、湛六平、吕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即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296元,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彭艳平
审判员 傅亚吉
审判员 康军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