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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5执恢150号

150施家来申请执行袁奎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家来,袁奎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施家来,男,汉族,1989年6月28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被执行人袁奎布,男,汉族,1958年6月22日生,广东省阳西县人,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施家来诉袁奎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载明:“被告袁奎布自愿限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施家来肥料款五万八千五百九十元,原告施家来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因袁奎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奎布自愿当面履行20000.00元,剩余3859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施家来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俊丽

审判员  田筱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顾典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