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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1674号

成都市彭州华川矿业有限公司与陈金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彭州华川矿业有限公司,陈金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1674号原告成都市彭州华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郑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骏涛,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系原告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璐,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陈金蓉,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彭州华川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彭州华川矿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金蓉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彭州华川矿业有限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彭州华川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陈金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成都市彭州华川矿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 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旭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