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105号原告陈超,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杰,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与被告陈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九百三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四百六十五元,由原告陈超负担。
审判员 林文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