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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4105号

陈超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超,陈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105号原告陈超,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杰,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与被告陈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九百三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四百六十五元,由原告陈超负担。

审判员  林文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