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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4刑初112号

王峰峪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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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4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4月5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王xx驾驶蓝色东风牌晋Jxxx**号中型客车,在三曲线临县三交镇杜家圪垛村安家圪台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因严重载客超员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晋Jxxx**号客车核载19人,实际载客32人(包括司机和售票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查获记录、查获移交记录、路查视频资料、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张xx、杨xx、高xx、薛xx的情况说明、对证人王xx、高xx的问话笔录、王xx、高xx等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王xx的机动车驾��证复印件、晋Jxxx**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理运输证复印件、王xx的信息查询结果、入所健康检查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量刑建议与法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临县司法局进行社区调查,查明被告人王xx在自己所居住的社区一贯表现较好,无不良记录。鉴于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好,并结合被告人王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一贯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