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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108号

叶云开与胡定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云开,胡定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叶云开,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胡定碧,女,生于1970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叶云开申请胡定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叶云开的债权受偿数额为885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8850元,现因被执行人胡定碧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云开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禾燕 微信公众号“”